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金融办”)负责对商品交易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。 商品交易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在金融办的监管下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1〕38号)、 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2〕37号)、 《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》(辽政发〔2012〕50号)和《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, 强化风险意识,加强风险监控,严格内部管理,认真履行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职责。